光峰科技(68800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且经过 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