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43004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诺思兰德诺思兰德(BJ:430047)2025-09-01 18:00

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1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2] 担保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12个月内累计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8] - 董事会审议批准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10] 担保限制与管理 - 不得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担保的申请方提供担保[11] - 担保展期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2] - 订立担保合同需审查相关合同,必要时征询专业法律机构意见[15] - 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方情况,建立财务档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15]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方偿债,未履行时采取补救措施[16] 信息披露 - 股东会或董事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北交所网站披露相关内容[18] - 披露内容含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8][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并披露信息[19] 责任追究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责任[21]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管擅自越权签署或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追究责任[21]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未偿还担保债务致公司损失,董事会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2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