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 报告义务人 - 报告义务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五类人员[7] 需报告交易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类交易需及时报告[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等两类关联交易需及时报告[11] 需报告事项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等三类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需及时报告[11] - 公司变更名称等19种重大变更情形需及时报告[12][13] - 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报告[10]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需报告[11]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报告[1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份出现质押等情形时应及时报告[14] 报告时间与方式 - 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口头或电话报告并送达文件[17] - 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后应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8] - 董事会等就重大事件作决议应在当日报告决议情况[18] - 重大事件交付或过户超约定期限三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进展[18] 信息处理 - 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进行分析判断并决定处理方式[20] 信息披露与审核 - 公司各部门报表等对外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公告时间[21] - 公司宣传部门稿件涉及重大信息需经审核批准后发布[21] 报告责任人 -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22] 责任追究 - 因瞒报等导致重大信息问题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3]
诺思兰德(430047)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