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期限原则上不超两个月[7]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2] 信息披露内容 - 信息披露文件含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规定信息[10]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3]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需及时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需向深交所提交文件[1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6]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19]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9]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9]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19]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19]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需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需披露[21]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28]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9] -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2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披露信息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30] - 各部门、子公司等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办法,财务部应做好配合工作[30][3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2] - 各部门、子公司等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第一时间报告重大信息[34]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组织审计并提交财务资料[37] - 定期报告编制后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38] - 临时报告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的,在决议形成后披露;非此形式的,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需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审核签字[38]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或遗漏,应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38] 信息披露媒体与沟通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四家报纸和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39] -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与外界沟通需经董事长批准,由董事会秘书组织[40] - 投资者来访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41] - 来电咨询依据已公告内容答复,非指定人员不得随意回答[41] - 证券法务部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41] 信息存档与保密 -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在信息刊登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不少于十年[43] - 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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