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迪药业(301211) - 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范围与对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指两者对外担保之和[4] - 公司可对四类有较强偿债能力单位提供担保[7] 担保申请与资料 - 申请担保人资信资料至少含七项内容[9] 担保审议规则 - 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13]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3] 反担保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须要求对方提供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15] - 建立对外担保备查台账[20] - 加强担保期间跟踪管理,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财务报表[20] 部门职责 - 法务部门负责起草或审核担保合同、处理法律纠纷等[23] - 内部审计机构对对外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4] - 合同管理部门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异常合同及时报告董事会[25]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及时披露[3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披露追偿情况[31]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制度执行,董事会处分有过错责任人[32] - 未经合法授权个人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32]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