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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石资本(00804) -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两(2)股合併股份获发三(3)股供股股份之基準进行之供...
鼎石资本鼎石资本(HK:00804)2025-09-02 19:00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章程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 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所有鼎石資本有限公司股份,應立即將本章程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 交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隨後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各份章程文件連同本章程附錄三「14.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之文件」一段所列明之文件已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 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42C條之規定送呈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聯交所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對任何該等文件之內容概不負責。 待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獲准於聯交所上市及買賣且符合香港結算的股份收納規定後,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 股份將獲香港結算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可自未繳股款及繳足股款供股股份各自於聯交所開始買賣日期或香港結算決定的 其他日期起,於中央結算系統內記存、結算及交收。 閣下應就該等交收安排的詳情以及該等安排將如何影響 閣下的權 利及權益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持牌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聯交所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