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议[6]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审议[6] - 单笔财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审议[7]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财务资助须经审议[7]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审议[9]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经审议[9]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审议[9] 股东会召开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公司应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7] - 审计委员会未按时发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17]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8]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3] 股东会决议相关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40] - 关联股东表决关联交易时应回避,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4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40] 董事相关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44] -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37]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46]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6] - 获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半数[46] 其他 -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50]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53] - 会议签到簿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管[55] - 董事会秘书会后向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等材料并办理信息披露事务[55] - 国家法律法规等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或股东会决定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5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61]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2] -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4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41] - 会议记录应保存十年[35]
三人行(605168) - 三人行: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