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能源(83623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公司与关联方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1] 关联交易审批 - 关联交易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审批[22] - 达董事会审议标准应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过半数同意[23]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董事等应在2个交易日内告知关联方情况[27] - 实际执行超预计金额应按超出金额提交审议并披露[21]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查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13] - 关联董事、符合情形的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回避表决[15][16]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预计金额提交审议[20]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