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4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自然人是关联方[7]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上(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14] - 与关联方成交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除担保)需评估或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为持股5%以下股东担保参照执行,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需反担保[13]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预计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13] - 预计范围内关联交易在年报和中报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公允性,超预计需履行程序并披露[13] 交易金额计算与豁免 - 同一或不同关联方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审议规定[14] - 五种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15] 董事会与股东会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表决[18]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有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准,无则按成本加成定价,都不适用按协议价定价[21] - 成本加成价在成本上加10%合理利润确定价格及费率[21] 资金占用规定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公司不为其垫付费用或承担成本[22] - 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拆借资金等提供资金、资产和资源[22] 制度其他说明 - 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足”不含本数[2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25] - 制度制定时间为2025年9月4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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