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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688099) - 晶晨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晶晨股份晶晨股份(SH:688099)2025-09-05 19:17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提前终止需在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11][12] 项目进展核查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18]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8][19]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20][21] -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等变相改变用途[15] 资金投向原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17] 专户管理 - 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专户[11] 资金使用合规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8]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24]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6] 现金管理要求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25] 现金管理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等发表意见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项目变更披露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董事会决议、保荐等发表意见后及时披露[31]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保荐等发表意见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9][34] 项目转让置换 - 公司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重大资产重组除外),董事会审议后报告上交所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29][35] 专项报告公告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37] 保荐核查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2][38] 报告结论披露 - 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等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9] 制度生效实施 - 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41] 术语含义说明 - 制度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中术语含义相同(除特别说明外)[41] 数字范围界定 -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41] 制度未尽事宜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41] 制度规定冲突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规定为准[41] 制度抵触修订 - 制度与日后颁布法律等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42] 制度修订程序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42] 制度解释主体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2] 制度所属公司与时间 - 该制度所属公司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43] - 制度时间为二○二五年九月[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