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最多于6家香港上市公司担任董事[5]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1/3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是会计专业人士[6] - 除特别豁免,至少1名独立董事需通常居于香港[7]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9]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10] - 最近36个月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刑事处罚不得担任[11]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4]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提名[15]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6]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30日内提请股东会撤换[17]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解职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7][19]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20]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 出现特定情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6]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7][28] -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任职结束后仍有效[2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 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32] -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随时通知[35] - 半数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36] - 设召集人一名,由过半数共同推举产生[38]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7]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8]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9]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42]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42] 制度生效时间 - 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44]
晶晨股份(688099) - 晶晨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