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4] 协议签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5]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6] - 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可将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1] 项目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资金使用记录与检查 - 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设台账详细记录[24]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报告出具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6]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或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重大违规或风险,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0]
海康威视(00241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