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特定情形下,临时股东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临时提案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4] 延期与取消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投票时间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主持规则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等[18][19] 投票制度 - 特定情况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20] 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4]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违规买入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总数[20]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0]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1] 表决票处理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1]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4] 决议保存与实施 - 股东会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 通过派现等提案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26] 回购决议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27]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停牌[30] - 召集等不符合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证券交易所可采取措施[30] - 董事等违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30] 规则适用与解释 - 本规则与其他规定抵触时以法律等为准[32]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相同[32]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京投发展(600683) -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