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8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尚需股东会审议[3] 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11]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10]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专户,使用完及时注销并公告[10] 协议相关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1] 资金使用规则 -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应符合产业政策和法规[6] - 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投向[1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7] 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需重新论证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3]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7] - 超过200万元或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信息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使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董事会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16]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保荐机构每年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责任与制度修订 - 相关人员不当使用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追偿并收缴不正当利益[30] - 未依法履职的董事和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30] - 制度与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32] - 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32]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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