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600237) - 铜峰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5]第 0131 号 致: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 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 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召开过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现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2、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