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通过[7] - 关联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需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况需股东会审议[8][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19] 股东会召开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19]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2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2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33]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3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35]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应延期或取消,若出现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36] - 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否则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可自行召集[25][2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8] 股东会决议相关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2] 董事选举相关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35] - 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56]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56] -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56]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55] - 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58] -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投票权等于持股数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58]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总数[55] - 董事当选最低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半数[62]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62] 其他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53]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后应当场公布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6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67]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68]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71] -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74] -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75] -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75] - 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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