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9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为7同意0反对0弃权,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信息披露原则 - 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等,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7] - 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冲突、误导,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8] 相关人员责任 - 公司及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应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9] - 公司董事、高管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等,不能保证应声明理由[9] 保密与报送 -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缩小知情人员范围[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13] 披露渠道与报备 - 公司公告文件应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北交所报备[14] 回复问询与公告 -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交所问询,并及时、真实等公告相关情况[14]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16]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披露时间[16]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7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预告[19] -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业绩预告[19] 业绩快报 -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2个月内披露年报,应在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20] 修正公告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披露修正公告[20] 需披露事项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4]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24]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应披露相关文件[2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8]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8]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8]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8]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需及时披露[28]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32]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3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0]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担保事项[30] -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需说明相关资金情况及影响[31] 股东与实控人相关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42] 披露平台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北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45]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在北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网站披露,摘要在北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披露[45]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属国家秘密等情形可豁免披露[47]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形可暂缓披露[4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50]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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