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需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9] - 为关联人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 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股东会审议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10]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或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9] 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11]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同情况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1] 担保合同管理 - 对外担保需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员签署[15] - 除银行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担保合同需法务人员审查,必要时交律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15] - 担保合同应明确债权种类、金额、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等条款[17] 担保事项管理 - 计划财务中心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保存管理合同并关注担保时效[18] - 经办责任人需关注被担保方情况,有风险及时报告财务部[18] 担保追偿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约等情况,公司应了解债务偿还并披露信息,启动反担保追偿[18]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告[1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19]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责任人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19] - 保证合同多人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19]
司尔特(002538)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