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300505) -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川金诺川金诺(SZ:300505)2025-09-09 20:02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12] -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规定,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并说明依据,同时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14]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持股比例要求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费用承担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股权登记 - 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未提供时召集人可申请获取,且名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9]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2]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5] - 特定提案需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及除公司董事等和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37][39] 董事选举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除外,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分别进行[39]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40]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44]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4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45] 公告定义 - 公告或通知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信息披露内容[49]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