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智能(838810)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制度规定 - 本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东会审议[2] - 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32][33] 委员会构成 - 提名委员会有三名委员,独立董事过半数[6] 履职规定 - 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尽快选新委员,未达前暂停职权[7] 会议通知 - 会议召开前3日发通知,全体同意可不受限[13] - 快捷通知2日内无异议视为收到[15] 会议举行 -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17] 表决规则 - 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委员代表决权,独立董事书面委托[17] - 连续两次不出席视为不适当履职,股东会批准可撤职务[20] - 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20] 会议方式 - 集中审议、依次表决,举手表决或签字[21][23] 记录保存 - 会议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记录和决议保存不少于十年[22][24][25] 其他规定 - 有利害关系委员披露并可能回避表决[27] - 委员可评估董事、高管工作,查阅定期报告等资料[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