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6日董事会通过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待股东会审议[3] 利润提取与分配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8] -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符合条件时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4] 不同阶段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80%[14]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40%[14]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20%[14] 重大支出界定 - 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或达总资产30%[15] 不分配情形 - 分红年度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等三种情形之一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6] 决策程序 - 制定利润分配预案需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17] -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17] 政策调整 - 遇不可抗力等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保护股东利益且不违规[20] - 政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经董事会相关表决通过[20] -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须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0] 监督与披露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等情况[21] - 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股权登记日前披露实施公告[23] 股利派发 -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制定方案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23] 其他规定 - 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通过[24] - 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有权扣减现金红利偿还[24]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亦同[28]
瑞星股份(836717) -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