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专户管理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专户[7] 协议签署与披露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协议,签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内容[7] 支取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银行对账单 - 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验资 -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1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资金使用审议与披露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15]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二十个月[15] 账户披露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6]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6] 节余资金审议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六个月内实施[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9] 资金使用核对与检查 - 公司财务部门按月核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8]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29] 用途改变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3] 鉴证报告 - 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随年报披露[30] 现场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专项核查报告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公司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3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30] -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专项报告应披露收益等情况[30] 审计委员会聘请 - 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核查报告[31] 违规处理 - 鉴证报告认为存在违规情形,董事会应书面说明并做好信息披露[31] 赔偿责任 - 违反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33] 适用范围与生效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5]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6]
春光智能(8388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