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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莱宝高科莱宝高科(SZ:002106)2025-09-09 21:3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视为关联法人[2]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3] 关联人信息报备 - 公司董事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并报交易所备案[8] 关联交易审议 - 特定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会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董事会表决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开会,决议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1][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回避,关联股东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3][19] 关联交易限制 - 公司不得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3] 关联交易类型及原则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多种事项[5] - 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6]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 -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协议应回避,个人只能代表一方[11] 不同金额关联交易处理 - 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应聘请中介评估或审计,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5] - 上述关联交易成交价格溢价超100%,需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等[15]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6] - 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议[16]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且低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议[16] - 未达董事会标准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16]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每年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总金额,超出需重新提交审议[19] - 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7] 关联交易豁免情况 - 部分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需披露信息[20] - 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规定审议和披露[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