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83979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7] - 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7]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8] - 特定股东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9] - 近三十六个月受处罚者不得担任[10] - 连续任职不超六年,期满三十六个月内不得提名[12] 提名与选举 - 可由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12] - 过往任职出席情况需披露[11] - 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2个交易日向北交所报送电子文件[14] 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提请撤换[15] - 任职后不符资格,1个月内辞职,否则董事会1个月后提请撤换[15] - 辞职致人数不足,履职至新人产生,公司2个月内补选[17]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20]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发通知时披露[23][24] 公司支持 - 指定部门和人员协助履职,保障知情权[26] - 及时发通知、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7] - 承担费用,给予津贴[29][30] 监督与处理 - 发现特定情形,尽职调查并向北交所报告[29] - 持股1%以上股东可质疑或罢免[31] - 公司有权取消和收回特定情形下的津贴[31] 其他规定 - 制度未规定或抵触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33] - “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34] - 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