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8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担保[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担保[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8]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8][9]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8] 审议要求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9]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方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 反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0]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履约,公司应了解偿还情况[23]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25]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担责[25] -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25]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或约定按份额担责,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25] 信息管理与责任 - 公司担保信息披露按规定执行,董秘负责保密等工作[27] - 公司人员应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否则担责[27] - 公司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9] - 责任人违反制度造成损失应赔偿,违反刑法移送司法机关[30]
德源药业(83273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