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300956) -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独立财务顾问")接 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优特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优特利")77.938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凯栋 李吉林 周 勇 毛 欣 范 杰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 要求》的要求,长江保荐就相关事项核查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