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生国际(00224) - 经第二次修订及重列公司细则
本 中 文 譯 本 僅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中 文 譯 本 之 文 義 與 英 文 原 文 有 歧 異,概 以 英 文 原 文 為 準。 建生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經第二次修訂及重列 公司細則 (於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舉行的股東周年大會上 透過特別決議案採納) 「公司代表」或 「正式授權代表」 指任何根據本公司細則71條(視情況而定)被委任以該身份 行事之人士及任何本公司細則中提及親身出席大會之股東,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應包括由公司股東委任代表出席大 會之人士; 「本公司」 指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在百慕達註冊成立之建生國 際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一九八一年百慕達公司法(經不時修訂)及被百慕達立法 機關包含在內之任何其他條文,或取代的任何條文,如屬任 何取代的情況,在本公司細則中提述之公司法條文應理解作 提述在新法令中取代的條文; 「公司條例」 指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經不時修訂); 「副主席」 將具有本公司細則108 條中所賦予之涵義; 「董事」 指本公司當時之董事; 「電子通訊方式」 將包括發送或以其他方式向通訊的預期接收者提供電子通 訊; 「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