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新材(301349)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致: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信德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