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冠铜箔(30121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