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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000962) -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钽业东方钽业(SZ:000962)2025-09-12 20:04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宁、石薇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文件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