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审议 - 2025年9月1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 定期报告编制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并披露年度、中期、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12] 业绩预告与修正 - 预计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扭亏为盈时应进行业绩预告[18] - 业绩快报、预告财务数据与实际差异达20%以上应及时披露修正公告[21] 审计相关规定 - 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变更需经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3] - 拟送股或转增股本,中期或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审计,仅现金分红可免审[14] 特殊情况披露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披露定期报告时应披露相关专项说明文件[17] - 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需更正并单独披露更正公告[16] - 涉及前期差错更正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1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2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披露[27]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披露[2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披露[28]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诉讼仲裁需披露[32] 股东会通知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通知[26] 利润分配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内容[32]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并披露[34] - 控股股东等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达50%以上需及时通知并披露[34] - 大股东等计划集中竞价减持,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37] - 拟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公司股份总数1%,首次卖出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每增减5%需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7] 担保及资产相关披露 -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等需披露[41] - 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等一次超过该资产30%需及时披露[42] 人员履职披露 - 董事等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42] 退市风险相关披露 - 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出现特定情形,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此后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44] - 预计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45] - 出现特定情形,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等公告的同时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1天[46] -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应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该年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2次[47] -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后,应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47] - 出现规定情形,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48] - 未在要求期限改正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股票自期限届满之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和风险提示,停牌2个月内完成则次两个交易日起复牌,未完成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49] - 股本总额或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连续6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股票自情形出现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和风险提示,应于停牌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解决方案[50] - 因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被警示期间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51] - 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应在相关情形出现后及时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52] - 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应于知悉当日报告并披露,股票于公告披露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1天,警示期间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和风险提示[53] 终止上市相关 - 公司应在收到终止上市决定后次一交易日内披露相应公告[55] - 公司申请终止上市,北交所受理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58] - 公司最晚于终止上市日前一交易日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58] 管理责任与制度 -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6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61] - 公司董事、高管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62] -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时,董事会应在三个月内确定人选[64] -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违规操作[65] - 公司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其他媒体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此[6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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