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董事会议事规则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化运行,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日照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并根据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四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职 工董事一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 1 —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