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301565)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 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中心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证券事务中心负责保存。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