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000009)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锐律师、刘晓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 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