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300816) -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 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