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范围 -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4] - 公司可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等提供担保[12] 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9]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9] 反担保要求 -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时,反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25] - 签订互保协议时应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反担保[28] 管理与监管 -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管理及总量监控等[29] - 董事会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法律审查、追偿等[29] - 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备案[29] 偿债处理 - 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32] - 被担保人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32] - 公司履行担保责任须经董事会审核批准[32] 收购与投资审查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时,应审查被收购方和被投资方对外担保情况[33] 责任追究 - 公司董事等人员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责任或受处理[35] - 责任人擅自承担保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受行政处罚[36] - 担保过程中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
明志科技(688355) -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