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60520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永茂泰永茂泰(SH:605208)2025-09-17 18:47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存在2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管理[6]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募投项目相关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8]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20] 资金使用决策 - 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披露[21]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9] - 使用超募资金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29]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2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8] 监督检查 -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1次[4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4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42] 信息披露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42] - 需披露募集资金存放等多方面情况[45] - 需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45] 制度生效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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