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605208) -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5年9月17日修订)
永茂泰永茂泰(SH:605208)2025-09-17 18:47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于2025年9月17日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1] -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策[7]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 - 对外投资事项(财务资助除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7]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8]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9]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19] - 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19] 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形 - 交易仅达特定标准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8]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情形 - 对外投资事项(财务资助除外)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13] 交易披露要求 -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经审计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9][11] 不适用制度情况 - 募集资金投资等不适用本制度,应适用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对应管理制度[2] 财务指标计算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决策权限规定[15] 对外投资金额标准 - 对外投资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收取对价,以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28] - 分期实施对外投资,以协议约定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规定[28] 对外投资回收 - 被资助对象约定期限到期未还款,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32]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33] 对外投资转让 - 投资项目有悖公司经营方向,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33] 合作相关规定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涉及相关安排参照制度执行[23] -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24]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财务资助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36] -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36]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披露相关公告并报备协议[34]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35]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应披露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36] -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42] - 公司购买专业投资机构相关交易标的需额外披露特定情况[42]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进展[40] 子公司要求 -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准确信息[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