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金瑞矿业(600714) -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金瑞矿业金瑞矿业(SH:600714)2025-09-18 18:01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4][5]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7]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募投项目[7] 资金置换与管理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完成置换[10]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0]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1]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核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1]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1]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2]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2]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