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2] 股东请求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会议变更与投票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若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表决与决议 - 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需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2] 其他规定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2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9]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0] -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相关方应执行股东会决议[31] - 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31] - 公司发行外资股股东会相关事项从相关规定[33]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交易所网站公布信息[33]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33]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3]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33] - 原《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4月修订稿)》废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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