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出现特定五种情形之一,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6][7][8]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符合要求的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十五日前通知[12]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12] 投票相关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4]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5]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表决时,需对除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6] - 投票权可由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征集,禁止有偿征集[27] 会议其他规定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20]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21] - 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需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21] - 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需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21]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21] -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经过验证登记的股份数额,股东会表决时股东不再发言[23] - 会议主持人可拒绝回答与提案无关、有待调查、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等质询并说明理由[23] 决议执行与监督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39]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1]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的除外[31] - 董事选举提案通过后,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31] - 重大事项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其他 - 会议记录应包含提案审议经过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5] -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深交所可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37]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合要求,证监会责令改正,深交所可采取措施[37] - 董事或董秘履职违规,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实施禁入[37] - 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39] - 公告等信息应在符合条件媒体和深交所网站公布[39] - 规则中“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39] - 规则应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相悖时按其执行[40] -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改需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40]
晨光生物(300138)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