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3年10月设立,1996年7月重新登记[2]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0001490341376[2]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779,884,200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79,884,200股[4]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4] -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6] 股份转让与交易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7] -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7] 公司收购股份处理 -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6] -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股东对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6] 决议相关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3]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诉讼[10]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10] 股份质押与报告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1] 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5]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公司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5] 股东大会相关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0] - 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24]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不超二名[3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42]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3]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44]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47]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48] 公司报告披露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51] 公司合并与减资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54]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54][55]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56]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57]
合百集团(000417) -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