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新药业(002020)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京新药业京新药业(SZ:002020)2025-09-24 19:31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议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于2025年9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属于关联方[6]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下或连续12个月累计低于3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长审批[12] - 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金额30万元 - 30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法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董事长审批[12] - 与关联法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300万元 -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 5%,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 与关联人单笔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聘请专业机构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其他规定 - 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14] - 以前审议通过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的,按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15] - 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订立书面协议并披露,按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15] - 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需重新审议披露[16]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须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22]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含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25] - 公司参股发生的关联交易,以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规定执行[25] 表决规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将其有表决权股份数计算在内[18] 文件保存与生效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26]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