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在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过往任职连续两次未出席或十二个月未出席超半数、任期届满前被免职、近三十六个月受有关部门处罚不得被提名[14] 独立董事选举与提名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2]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2] - 每年对独立性自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年报同披露[1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4] 独立董事监督与罢免 - 持股1%以上股东可质疑或罢免提议[16]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19] 独立董事补选与报送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6] - 任职后不符条件1个月内辞职,未辞董事会1个月后处理2个月内补选[16] - 股东会通过选举提案后,1个月内向交易所报送文件[20]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20] - 特定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特定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21] - 公司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证同等知情权[27]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聘请中介费用公司承担[27][28] 资料保存与津贴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7]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预案股东会通过年报披露[29] 信息披露 - 审议聘任股东会通知发出时披露候选人资料[1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年度股东会通知发出时披露[24]
京新药业(002020)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