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置换,应在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15] 专户设置与管理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8]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资金使用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7]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7] 审计与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28]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网站披露[28] 责任与制度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28] - 对未按规定披露或失职失责行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2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0]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1]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相关法律等执行并适时修改补充[3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31]
中曼石油(603619) - 中曼石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