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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30038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斯莱克斯莱克(SZ:300382)2025-09-25 19:0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的,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产品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4]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2] - 公司以原自有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原自有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5] 协议终止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及时公告[8]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21] 核查与检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5]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违规处理 - 未经审议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责任董事应赔偿损失[28]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公司向责任人追偿[28] 制度生效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等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0] 项目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