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申新材(00078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九月 1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提出,会议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 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 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