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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申新材(00078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恒申新材恒申新材(SZ:000782)2025-09-26 16:31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九月 1 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广东 恒申美达新材料股份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