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专户管理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8]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应分别设专户[7]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后及时公告[8][10]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9][10]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及高风险投资[12] 资金支出流程 - 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先由使用部门提计划,经主管等签字,超授权报董事会[1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披露[13]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4] 异常情况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等异常情况,公司应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披露[14] 项目终止与更换 - 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尽快选新投资项目[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距到账时间不得超6个月[1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用超募资金5000万元且达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9]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12个月内累计不超总额30%[19] 现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21] 风险披露 - 发现投资产品重大风险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22] 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25] - 拟变更募投项目应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8] 项目转让与置换 - 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8] 节余资金使用 - 少量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用于其他用途,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同意方可使用[2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8] 资金使用监督 - 财务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2] 审核与核查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公司在专项报告披露鉴证结论[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独立董事权利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33]
新迅达(30051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