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担保,未经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担保[4] - 董事会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方资信状况,申请担保人需提供相关资料[7] - 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需审慎判断,对控股、参股公司担保关注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8] 担保限制条件 - 有资金投向不符政策等情形或资料不充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9] - 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或防范风险措施须与担保数额对应,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财产应拒绝担保[10] 审批流程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情形,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12]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3] - 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法人或组织提供担保,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并履行审议程序[13] 合同签订与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不得越权或超授权数额签订[16] - 担保合同应明确条款,对外担保或接受反担保需完善法律手续[17] - 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登记与注销,指定人员保存管理担保合同[19] 风险监控与处理 - 经办责任人应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及偿债能力[19] - 财务部每季度或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担保情况,采取措施降低风险[20]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公司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0] 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是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披露相关信息[23] - 对外担保出现被担保人十五个交易日未还款或破产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3][24] 责任承担规定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法定情形前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2]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33] - 保证合同多人按份额担责,公司拒绝承担超份额责任[21]
金奥博(002917)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